实测东航金融手机开户,探究金融创新与香港金融监管
2016-08-20 00:32:26 来源:汇眼 作者:
中国的金融创新服务在一些领域上已经领先全球了,无论是已经普及到每个人的移动支付,还是证券、期货手机开户服务都是在国内监管机构的指导下金融创新的结果,这几天汇眼团队进行了东航金融手机APP的开户测试,我们进行测试的原因在于:
1)东航金融有国内期货牌照、香港期货与衍生品牌照,是国内客户可以通过手机开户,进行交易外汇的经纪商;
2)手机端开户作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部分在股票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已经非常普遍,而一般外汇交易商因为外国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未开通此项服务;
3)国内的金融创新这次走在了世界前列,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同时将国内客户手机端开户的相关合规规定与香港外汇金融监管制度一起做一个介绍。
国内的期货经纪商开通客户移动端开户业务自从2014年年初期就开始尝试,年中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409/t20140916_260404.html)明确指出“支持期货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期货公司在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网上开户”。新规首次为互联网金融在期货领域的合规性正名。
话不多说,让我们来进入测试环节,本次我们进行手机开户测试的平台为:
iPhone5S一台、东航金融iOS版本APP
我们先来看看东航金融APP首页,可以看到东航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国内期货业务、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港股经纪业务、外汇经纪业务、外盘期货经济业务、交易策略与信号服务等等。
而在九宫格中的期货开户就是我们今天体验的重点了,手机端开户一共分为8歩,我们一步一步来看吧:
第一页上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放上了非常醒目的投资风险的提示,在点击了解风险之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是一个投资者适格分析,其实正规外汇交易商开户都有类似的小测试,用来测评交易者是否有能力承担金融交易的风险。
我们现在拍摄身份证正面照片,拍摄照片点击下一步,东航金融的APP具有OCR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信息自动识别了文本。
然后是身份证背面,APP一样自动读取照片中的信息。
然后添加银行卡信息,一样是拍照,读取内容:
第七步和第八步分别是客户自拍和在线视频认证
(已经马赛克、各位可以自行脑补)
在线视频见证则是手机直接连接到东航金融的开户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视频聊天见证客户的相关开户信息并确认是客户本人开户。
然后就是等待开户完成了。
此次开户我们同时开通了东航金融的各个经纪服务,包括期货、外盘期货、港股与外汇都开了,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小问题,为什么国内的期货公司能提供外盘经纪服务呢?
原因这是由一个集团下两家不同的公司提供的服务:国内的公司为东航期货;同时在香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外盘经纪服务,这家公司是东航国际金融。
东航金融利用自家在境内外都有相关金融牌照的优势,通过APP软件提供了开通一个账户(国内期货账户)的同时开通多个账户(香港证券、国外期货、外汇)的服务,充分的利用了两地牌照带来的便利性。
在完成香港东航国际金融的账户开户时,香港的持牌经纪人还打了电话给测试者,先是按照监管要求宣读了一堆风险声明,然后又各种核对了开户者的身份信息,最后才完成开户,一套流程走下来的确让人觉得手机开户轻松又放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开户这么方便,为什么没听说很多投资人要开东航金融的外汇账户啊?
这个原因就出在香港金融监管上了。
香港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 SFC),其中一共有10类不同的业务受到监管:
与外汇有关的是第三号牌照:杠杆式外汇交易,坑爹的规定有两点:
香港证监会规定的杠杆式外汇经纪商提供的杠杆不超过20倍
香港证监会不监管黄金交易(就是说香港正规经纪商不提供黄金交易)
(http://www.sfc.hk/web/TC/about-the-sfc/faq-intermediaies.html)
而且申请条件的门槛挺高的,经纪商想要申请三号牌最少要有3000万港币的股本。
交易杠杆只有20倍,还不提供黄金交易,申请门槛又高,这些原因让香港的外汇经纪牌照变成了鸡肋——虽然有着非常严格的监管与规定让投资者很信赖,但是因为所规定的外汇经纪服务太过严苛让投资者不愿意挑选香港正规交易商。
临近大陆交易者的地理优势被监管的严苛损耗了,但是东航金融提供手机开户的便利性与用户体验的确非常的优秀,我觉得境外外汇交易商可以学习一下国内同行的先进技术,配合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在提供更方便服务的同时也能让客户安心。
至于香港监管为什么不跟英国FCA一样不对交易杠杆和产品有那么严苛的规定?
小编我只想说“一切按照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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